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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时间: 2023年4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一、同居关系的认定

(一)同居的汉语意思包括三种:第一,同在一处居住;第二,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第三,俗指男女非法定的结合而生活在一起。而同居的法律含义相对比较复杂:有恋人之间婚前的同居;也有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构成的同居;还包括按风俗举行婚礼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的同居,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为特殊的是婚姻关系中禁止发生的“与他人同居”。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1、在称谓上,如双方互称“老公”、“老婆”、“亲爱的”、“宝贝”等。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注意, 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2、在行为上,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像夫妻关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出游;双方已经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等;共同探访双方父母、共同接待客人、对外参加活动等。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对方办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生活物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所在单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等等。 

3、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即未明确约定彼此经济独立。

所谓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双方对于购房、购车、购整套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等必须动用双方经济资源的消费时,不分彼此、齐心协力、共同凑钱、共渡难关等。在这种情况下,出钱的多少并非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是双方在思想上、行为上是否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

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独立,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

大部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盐、煤水电费等,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两个人可能同居时间也不会太长了。)

  • 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体谅,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和谐、稳定的共同生活。

二、解除同居关系

(一)关于未婚男女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法院是不受理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如果已经受理的也是驳回起诉,但法院会处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如果存在同居关系的人之间想要分开,在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情况下,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明确规定了两个案由涉及同居,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这类纠纷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确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二)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行为已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赠予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予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同居是已婚的当事人,与婚外的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时,这种共同居住无需以夫妻名义进行,而其他的同居多数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禁止的行为,这种情形下的同居并不包括通奸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偶尔发生的“一夜情”行为等,这种同居行为也不同于出轨,需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属于违法关系,不仅严重伤害了夫妻的感情,一定程度上还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因此,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与他人同居”就属于重大过错,婚姻关系的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另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

三、双方同居期间财产包括:

双方同居期间财产包括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具体包括:(1)同居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2)同居期间个人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4)同居期间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5)同居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6)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不动产。等

若认定为双方同居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 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对于同居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具备配偶的身份、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配偶的权利,亦无需承担配偶的义务,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等同于共同财产,即同居关系和同居财产须强调共同性,应根据财产取得的方式、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等众多因素合理地认定同居财产的产权进而确定财产分割方式。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其他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具体如下:

  • 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且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如有多份协议存在,且前后内容相互冲突的,以最后订立的协议为准。[(2022)辽01民终2726号]
  • 男、女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 未婚男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在此情形下,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2022)京01民终7334号]

司法实务中,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非法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享有亦不承担基于夫妻关系中关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不能当然认定为共同所有,属于一方的工资、资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合法收入,归一方所有。对于有证据证明双方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是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者管理所得,且双方财产混同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按份共有。[(2022)粤01民终9349号]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即男女双方均符合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处理原则相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不能单独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需要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因男、女双方之间并非婚姻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022)辽05民终175号]

4、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此前存在共同生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2021)辽0404民初3613号]

5、离婚后再共同生活引起的同居关系

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2019)京民终537号]

五、同居期间关于财产认定为赠予部分的处理

1、同居期间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赠与方在感情破裂后主张另一方返还的。如同居期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无条件财产赠与,且已经完成赠与行为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而是按照双方当前实际持有的财产状态去处理;若同居期间一方对另一方赠与财产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行为,赠与方在感情破裂后主张另一方返还的,法院可依据相关规定判决返还财产,但赠予的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2、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予,恋爱同居关系解除后,赠予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是传达爱意的赠予性质,赠予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3、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的,男方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后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4、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就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等大额资产提起析产诉讼的。如该些资产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且双方已就该些财产的出资份额、财产权属比例做出约定,法院裁判时一般按双方已合意达成的协议约定进行处置;若无协议约定,则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财产登记、购买资金来源以及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确定财产的权属。即,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一般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5、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对同居生活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如双方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以双方或一方的名义发生的贷款等行为形成的债务)进行分割的。如起诉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要求分割的债务属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如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实际开支等情况对债务进行分割。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本文作者:周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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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本文作者:吕彦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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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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